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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知识十问(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0-02-02 12:50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知识十问

第四期


1、对于疫情防控,单位和个人主要有哪些法定义务,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 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 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 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85-2003 )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消费者遇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应如何维 权?

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随时通过“公证云” APP进行自助取证,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可在需要时在线申请出具相应的电子公证书进行维权(相关部门可在线查阅、核验电子公证书), 整个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4、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6、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应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回收废旧口罩进行加工销售或者径行销售的,不仅要承 担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相关条款主要有: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 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 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 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 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 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

8、消费者能否解除或变更在疫情暴发之前签订的需要在 情期间履行的旅游合同、订餐合同、庆典合同等?

合同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从法律上看,合同能否解除或变更, 关键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情形,如被依法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情形,除另有约定外,则可参考下列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事人退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9、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 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 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 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 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0、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如近期有人将带有病原体的口罩或其它物品随意放置于公共区域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