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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和使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4-08 10:31

忠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忠县应急管理局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和使用

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充装和使用报废气瓶。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液化气充装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合格气瓶,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并对用户进行气瓶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三、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含用户)自有产权的报废气瓶,可以与液化气充装企业商谈报废残值,由液化气充装企业统一收购并报废处理。

       四、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含用户)自有产权且在使用期限内(含超期未检)的气瓶,可以与液化气充装企业商谈办理产权置换。

       五、液化气充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制度,对拒不执行的,依法进行处理。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只能销售液化气充装企业自有产权的气瓶,对销售非液化气充装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液化气充装企业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液化气充装安全。

       七、本通告从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忠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忠县应急管理局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