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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 铲屎官们注意啦!可以给自己的狗狗办理电子身份证啦!

发布日期:2021-05-08 12:40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忠县公安局暂定于2021年5月中旬开始全面实施养犬管理智能化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启用“犬只智慧管理系统”,为养犬居民朋友们办理电子养犬登记证,有效提升办证效率和犬只管理水平。

届时,养犬居民朋友们可通过手机、足不出户办理电子《养犬登记证》。欢迎大家积极主动办理,让您的爱犬拥有“身份”。




















管理通告


办理流程


文明养犬管理规定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忠县划定:忠州街道、白公街道、乌杨街道、新生街道以及其他镇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余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 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植埋电子芯片,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动物免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